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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地磅关于《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》中零点误差和 e=d 的探讨
发布时间:17/07/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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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地磅关于《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》中零点误差和 e=d 的探讨
JJG539-1997《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》已经实施近20年了,很多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对规程的理解仍不十分透彻,比较困惑,现将规程中关于零点误差和e=d的问题进行探讨,以供读者参考。
一、关于检定规程中的零点误差
(1)在计量检定规程中,5.2.2.1.1条款规定按5.2.4.2来计算零点误差,而5.2.4.2条款实际中又是描述如何计算“化整前的修正误差”,且其中直接定义E为零点或接近零点时的误差,并在所举的例子中,更是直接给出了该零点误差等于0.5g(也就是0.1e),不知这零点误差是从何而来?其测试过程、规程中没有明确。
能否这样理解:“E为零点或接近零点时的误差”是指没有零点跟踪装置的或是有零点跟踪装置的电子秤的零点误差,有零点跟踪装置的要先加10e的砝码摆脱零点跟踪后再测试零点误差,因为有零点跟踪装置的电子秤在空载时使用小砝码会被自动置零,要加放接近零点的砝码摆脱零点跟踪,所以10e砝码最为合适。零点误差仍然是采用闪变点法进行,即逐一添加0.1e的小砝码,直至示值明显地增加一个e,然后按照E=I+0.5e-△m-m进行计算,I为0或零附近的一个值,m为0或10e。
示例:一台e=5g的秤,空秤加放砝码m=50g,示值I=50g,再逐一加放0.5 g小砝码,共加放4个小砝码(△m=2g)示值变为I+e=55g。
则化整前示值:P=I+0.5e-△m=50+2.5-1.5=50.5g。
化整前误差:E=P-m=50.5-50=0.5g。
因为测试的是零点误差,所以这个E就等于E,E=0.5g。
以上这个零点误差的测试过程在规程中省略了。
(2)另外,在计量检定规程中,3.4条款规定:在0≤m≤500范围内加载或卸载时最大允许误差是±0.5e;3.5条款规定:不管称重结果如何变化,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,应不大于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;而3.10条款规定:置零后,零点偏差对称量结果的影响应不大于0.25e。这是否与前两条款规定相矛盾?
能否这样理解:计量检定规程中的3.10条款说的仅是检测置零装置的准确度,并不是检测零点的允许误差,是不一样的概念。
二、关于检定规程中的 e=d
计量检定规程中要求:检定分度值与实际分度值相等,即e=d;级秤最大检定分度数不超过10000。但在现实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中,很难满足,不是e≠d,就是最大检定分度数超过10000,这也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。如果单从检定规程上来说,e≠d,或是最大检定分度数超过10000,均不是秤,只能是天平,如ACS-30A型电子计重秤(Max=30kg、d=2g、e=10g)e≠d和ACS-D11型电子秤(Max=6kg、d=0.2g)最大检定分度数超过了10000,与电子秤的特性不符合,但该计量器具铭牌上标注的是电子计重秤而不是电子天平,如果按电子秤来检定的话,100%的不合格。
个人观点如下所述。
查阅国际法制计量组织(OIML)国际建议R76 Non-auto-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《非自动衡器》,3.1.1条款规定:衡器的准确度等级划分为特种准确度级( I 级)、准确度级(II级)、准确度级(III级)、准确度级(IIII级);3.1.2条款规定:不同型号衡器的检定分度值见表1;3.4条款规定:只有I级与衡器可以配备辅助指示装置,d≤e≤10d。即,I 级与II级衡器
d≤e≤10d,III级与IIII级衡器:e=d。
JJG539-1997《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》等效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(OIML)国际建议R76 Non-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-ments《非自动衡器》。JJG1036-2008《电子天平检定规程》也在引用文献中阐述该规程在计量性能要求、主要技术指标等方面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(OIML)国际建议R76 Non-automatic weigh-ing instruments《非自动衡器》中的相关内容,但它在5.2.2条款中规定d≤e≤10d,与OIML R76《非自动衡器》中3.1.2和3.4条款的规定不符。这就造成了一些衡器生产企业为迎合市场,从自身销售的需要,将一些本应该作为III
级衡器的产品名称由计价秤或计重秤改为天平,用于贸易结算。这样对于市场规范和监管造成了混乱。
如果不是我们认知和理解的偏差,规程是需要及时修订了。随着称重技术的快速更新,不免会有些条款的适时性、可操作性差,需要与时俱进、补充完善、修正更新,这样才能体现出技术法规的权威性、先进性和指导性,使规程更加科学合理、公正严谨、可操作性强。